2025广告法新规实战解码:会展营销合规避雷指南

mysmile 4个月前 (12-04) 产品中心 29 0
2025广告法新规实战解码:会展营销合规避雷指南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解读

一、引言

亲爱的读者,您是否在会展营销中遇到过这样的困惑:直播带货、私域推广等新玩法,到底算不算广告?随着互联网浪潮席卷,新媒体占据主流视野,KOL营销、探店直播等创新方式不断涌现,“广告”的界定正变得模糊不清。现行法律在应对新型营销时面临挑战,而监管逻辑与行业实践的脱节,更让企业的宣传策略充满不确定性。

值此《广告法》施行30周年暨修订版落地10周年之际,2025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规范的指引。结合公开案例与实务经验,我们发现,《广告法》要求严苛、处罚严厉,企业宣传是否适用该法至关重要。为此,我们提炼出以下热点问题,助您快速把握《指南》核心,优化合规战术。

二、《指南》的目的和意义

1、《指南》主要解决的问题

《广告法》第二条明确,商业广告活动需通过一定媒介介绍商品或服务。传统媒体如电视、报纸的广告属性无可争议,但新媒体环境下,企业宣传形式多样,是否构成广告常存争议。

具体争议聚焦于:

直播带货、探店等实时推广,内容灵活多变,是否属于广告?例如,沪市监总处〔2024〕322023000407号案中,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带货直播构成广告;而京海市监处罚〔2023〕8308号案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虚假宣传。执法标准不一,企业无所适从。

私域流量推广,如微信群、朋友圈营销,是否受《广告法》约束?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9003723号案将员工朋友圈推广定性为广告,但受众有限性仍留讨论空间。

再者,企业信息介绍与广告的界限模糊。例如,官网展示公司简介若不涉推销,一般不视为广告;但若嵌入购买链接,性质立变。

《指南》直面这些模糊地带,以“四特性”标准(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厘清广告边界,为企业提供明确指南。需注意,不构成广告的宣传,仍可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制,企业不可掉以轻心。

2、对企业实践的帮助

《指南》出台后,企业可依“四特性”快速自检。例如,官网仅展示企业基本信息,不涉推销,则非广告;但添加“立即购买”链接,需严格合规。又如,互联网群聊推广不视为广告,企业可聚焦核心广告业务,减少过度审查。

同时,面对举报或调查时,企业可援引《指南》与监管沟通,争取合理空间。虽无强制效力,但《指南》是执法重要参考,避免“一刀切”处罚。

3、《指南》的主要受益行业

高监管行业如“三品一械”、教育、金融、房地产等,广告合规要求严苛。《指南》明确广告定性标准,使企业能精准区分信息类型,针对性合规。例如,医疗器械展会中,现场展示若非媒介化传播,可不适用广告法;但分发宣传册则需合规。战术选择更多样,风险可控性提升。

三、《指南》的主要内容

1、营销性

《指南》定义营销性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并列举非营销情形:如企业官网展示基础信息、自然人自发评价、新闻报道不附链接等。判断框架基于三维度:

(1)发布主体:经营者自行发布通常具营销性;自然人受托发布亦然。反之,消费者自发分享不视为营销。

(2)发布内容:即使主体是经营者,若内容仅涉企业名称等基础信息,不构成营销。但若用户评价附购买链接,或报道含二维码,则具营销性。

(3)发布空间:经营者在自有场所发布非推销信息不视为营销;自然人在他人网站发帖一般非营销。监管对经营者要求更严,体现互联网环境下的导向。

2、 媒介性

媒介性指广告依托大众传播媒介等载体。面对面推销如展会、讲座不具媒介性;但若宣传册分发或发布会规模巨大,实质形成媒介化传播,则应受广告法规制。企业需注意:线下活动若具“广而告之”能力,如万人展会配发资料,可能触发合规要求。

3、受众不特定性

受众不特定性强调广告可触达不确定个体。点对点交流、群聊推广等受众特定者非广告;但若群聊无门槛、动态开放,受众“类不特定化”,应视为广告。例如,十万人群聊推广,虽受众暂特定,但传播无限,需按广告合规。

4、非强制性

非强制性指广告内容非法定义务事项。如企业依法标示信息、为保障知情权展示产品,不视为广告。此举减轻企业负担,避免过度合规。

四、我们的建议

《指南》为企业提供抗辩利器。遭遇调查时,可依“四特性”论证非广告性质,争取有利结果。但需注意,《指南》虽权威,仍属指导性文件,企业应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关注地方执法动态,制定全方位合规策略。

1.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

2. 参见沪市监总处〔2024〕322023000407号案

3. 参见京海市监处罚〔2023〕8308号案

4. 参见沪监管松案处字〔2019〕第272019003723号案

5. 如(2024)黔行再8号案

相关问答

请问如果是用于品牌自己展览现场的文字,是不是也受到广告法...

[回答]这就是广告,当受“广告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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