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度解析:聊城揭露四起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市场混淆、有奖销售等多重手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亲爱的读者,您是否在消费中遇到过“李鬼”商品或虚假促销?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今年雷霆出击,聚焦重点领域,严查不正当竞争,有力捍卫市场公平。现曝光四起典型案例,涉及市场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提醒经营者守法经营,消费者擦亮双眼。
东阿县鸿业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混淆案
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鸿娇九福堂® 马王堆养心定悸膏TM”,其名称与知名产品“养心定悸膏”高度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是与原厂关联商品。这种“搭便车”行为,构成市场混淆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涉及擅自使用近似标识。
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聊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1614元。
临清市久誉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崂海承德风味•杏仁露”,包装、装潢与知名品牌“露露•杏仁露”惊人相似,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认。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混淆行为。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涉及擅自使用近似标识。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罚款5400元。
聊城市铭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例显示,当事人举办抽奖活动,一等奖为价值超12万元的红旗轿车,远超法定限额。这种高额有奖销售,扭曲市场秩序,属不正当竞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最高奖超5万元。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行为,并罚款50000元。
茌平县大山副食批发部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混淆案
当事人销售“京龘”牛二陈酿酒,包装与“牛栏山”酒高度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侵犯他人权益,扰乱市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混淆行为。
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没收侵权商品30箱,并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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