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商业诋毁纠纷案:微信朋友圈成商誉保卫战前沿阵地

mysmile 4个月前 (12-04) 产品中心 20 0
网络广告商业诋毁纠纷案:微信朋友圈成商誉保卫战前沿阵地

互联网典型案例(六)——商业诋毁纠纷案深度剖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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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锁定互联网典型案例专栏,本期聚焦商业诋毁纠纷案,带您直击网络广告中的法律红线。

加强网络治理

促进网络发展

亲爱的读者,您是否关注过互联网时代的商誉挑战?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人民法院主动出击,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应对新形势,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生动展现法治如何护航网络健康秩序。罗湖法院特此推出本专栏,共十期,带您逐案解析,敬请持续关注!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想象一下:九眼泉公司作为“杏香源”杏皮茶的生产经销商,早在2017年就取得了商标权。2018年6月,瀚森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郑重声明”,谎称“杏香园”牌杏皮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市场全数撤回。声明刻意使用谐音词“杏香园”(与“杏香源”仅一字之差),恶意误导公众。九眼泉公司商誉受损后,迅速向工商部门举报,肃州区工商局对瀚森瑞达处以1万元罚款。随后,九眼泉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商业诋毁。法院审理认定,瀚森瑞达在明知无权使用“杏香园”字样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并通过朋友圈散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在原朋友圈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关乎生存命脉。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等平台虽便捷,却非法外之地。本案揭示:通过朋友圈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足以误导公众、损害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创新性地判令被告在原朋友圈消除影响,丰富了司法实践,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板。

专家点评

移动互联网重塑了社交与信息传播格局,商家竞相布局,但恶意竞争也随之升级。本案被告利用朋友圈的“自黑”战术,借助谐音梗诋毁对手,手法隐蔽而危害巨大。判决直面这一现实,从规则制定到救济方式双管齐下:既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又巧用平台特性责令被告辟谣,体现了司法智慧,对网络商誉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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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虚假宣传通常无特定对象,针对行业整体;商业诋毁则明确指向竞争对手,手段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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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捏造事实诋毁:可能侵犯名誉权,需担民事责任,严重者涉刑。2.未经同意使用照片:或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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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意诋毁或构成诽谤;2.若情节严重,需负法律责任;3.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你好,用男朋友的口吻陈述出轨情况说明,将内容发布在男友微...

若内容属实且无侮辱,一般不违法;若虚构事实恶意诋毁,可能侵权。

你好,朋友他的姐姐是在网上卖东西的,现在被同行恶意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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